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概念化
这场在“民俗与版权”之间左右颉颃、进退两难的立法努力,可谓历时长久、人力物力耗费巨大、辩论不断,而且收效甚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是,失败乃成功之母。这场论战所取得的积极成果就是1989年9月在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的《建议案》。其英文原题是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又译作《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文件第一段为定义阐述:“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同时从“民间创作”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和国际合作等7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谢尔金在其总结报告中指出,采纳《建议案》的整个过程被一场不可调和的辩论所羁绊,分歧主要来自对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质疑的过程中出现在这两者之间的对立看法,而《建议案》本身则力图调合这两个理论阵营。她还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观评价:《建议案》明智地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方面,比如以适当的方法维护和传播民俗;同时避开了消极方面,如“知识产权”及其运用中的棘手问题。其结果是将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别对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来,以期绕开长期的困扰和最后出现的僵局。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示范条款》与《建议案》的发布时间相差7年,但在关键概念和措辞上基本保持一致:一则在条款或文件标题上都继续沿用了folklore这一西方学术用语;一则在正文的定义中都以“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或“表达形式”潜在地替代了争议不断的folklore,而有关该术语的阐释、辩论和抽绎正是后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不断走向深入的学理依据。 三、文化空间:本土立场与概念的拓展 当然,《建议案》这份关键性文件的出台只是一个分界标,此后的10多年间教科文组织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国际准则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开展一系列行动计划的同时,通过调查问卷、专家讨论和主题辩论等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阶段性或地区性的效果评估,从1995年至1999年,在世界各地举行了8次地区性研讨会。到了1999年6月,也就是《建议案》通过10年之后,教科文组织与美国史密森尼学会(Smithsonian Institution)联合组织召开了以“全面评估《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为主题的国际会议,来自27个国家的37位代表(包括专家、政府官员和传统文化的实践者)和40位观察员与会。其间辩论交锋的激烈程度也验证了教科文组织一直秉持的开放性工作原则和兼容并蓄的合作精神。例如,来自厄瓜多尔的代表普万尼奇尔(Miguel Puwainchir)用本土的一则谚语开始了他的发难:“‘没有土地的人就是没有文化的人’。如果教科文组织不能改变什么,那么我们一定要改变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占领之前,我们拥有纯净的文化;今天,则充斥着太多的混乱!文化,已经遭到污染。我们需要促进并捍卫我们的文化……我们应该寻求文化的相互关联,负面的价值观应该被忘记。……《建议案》基本上把文化描述成‘物品’!但文化也是人类(有生命的)。我们为什么要拆开这二者……我们一定要记住文化才是我们的真正本性。”
对这种来自本土立场的告诫,普罗特也有鞭辟入里的阐述,“部落人深深理解世间万物的‘息息相关’,形象地说,即‘生命网’。这与西方将个体从环境中剥离出来的单独分析的分割式思维方式全然不同。……真正需要保护的是社会过程,而不是已经被制造出来的物品。这也是很多原住居民采纳的方法。但是西方的模式将所有的东西都转化为物品,如‘知识’、‘生活形式’或‘商业’,而传统社会习惯于将所有的东西理解为一个过程,如‘知道’,或‘认知’、‘生活’、‘保护’。”因此,如何在社会过程中以联系的、整体的原则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确保其生命活力的延续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一种以价值观念为导向、以可持续性发展为方针的遗产保护模式逐步在理论上得以厘清。
在教科文组织主持的长期辩论中,或是修改已经通过的《建议案》,或是酝酿一种新的法律手段,业已成为一种呼声,即要求至少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定义等问题制定一个新的文件或修订原有的文件,并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创造者和实践者)的中心作用。这次会议之后,教科文组织就开始为拟定一个新的准则文件,以便对在国际层面上规范“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可行性问题进行研究。公允地说,在《公约》出台的艰辛历程中,《建议案》承上启下地架接起了一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桥梁。该建议虽不具约束力,但却是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准则。即便是在《公约》通过后,这一以folklore为关键词的重要文件也未完全退出“人类遗产”的舞台,在2005年各会员国申报第三批“代表作”的工作指南中,《建议案》作为“附件三”依然是整个操作框架的重要参照,甚至在《公约》的条款中也能看到《建议案》的宗旨和精神依在。因此可以认为,folklore一词从《公约》文本中悄然“消隐”,主要是为了绕开该词引发的种种争议。这是由于通过长期的辩论,人们大多厘清了“民俗”一词所附带的负面含义,因而将之视作一个棘手的术语,并达成共识:一则留待将来任何新的法律文件从定义上进行必要的修正,二则在尚未形成共识之前,如果没有可替换的适当术语,就只能在学术概念上继续沿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进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性事件”也被记入了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记”。在摩洛哥一个知识分子团体和西班牙作家胡安•戈伊蒂索洛(Juan Goytisolo)先后向教科文组织提出倡议后,该组织的文化遗产处与摩洛哥教科文全委会合作,于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其前因是同年戈伊蒂索洛与穆斯塔法•泽因(Mustapha Zine)和迦阿法•坎绍斯(Jaafa Kanssoussi)等人为保护位于摩洛哥马拉喀什老城的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及其丰富多彩的口头传统创建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名为“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该广场每天都有音乐家、说书艺人、舞蹈家、魔术师和吟游诗人为云集此处的多民族观众和各国游客进行表演,成为文化多样性的交汇点,但其脆弱和不稳定引起了戈伊蒂索洛的担心。他郑重指出:“对人类来说,失去一个说书艺人,要比200名畅销书作者的去世造成的损失严重得多。”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遗产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同时对来源于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概念作出了定义:“‘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最后会议向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倡议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1997年11月召开的第29届成员国大会正式通过了23号决议,创立了“代表作”这一称号。
后来,在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别作出说明时再一次对“文化空间”这一概念作出了如下阐述:“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此后,“文化空间”(cultural sapce)和“文化表现形式”(forms of cultural expression)一并成为学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重要维度(为了使我国公众社会易于理解,“文化空间”这一学术概念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中被“本土化”为“文化场所”;类似的情况还有《公约》中的“口头传统”被转换为“民间文学”)。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The Cultural Space of Jemaael-Fna Square)也在2001年顺利入选首批“代表作”的“文化空间”项目。在教科文组织业已颁布的三批“代表作”中,属于“文化空间”的项目共有19个。此外,在教科文组织2005年10月20日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对“文化表现形式”也做出了新的定义:“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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