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概念化
四、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开放的定义 1998年10月召开的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这就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基本形成过程。在会上通过的“代表作条例”中,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出了如下定义:“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同年启动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
2001年3月教科文组织委托的一个专家小组在意大利都灵经过讨论后又再一次制订了新的定义,并相继在教科文执行局的161次会议和联合国31届大会通过(2001年10~11月)。专家们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被告知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构造;这些过程给现存的社区提供了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感觉,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为实施大会的这项决议,教科文组织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上学者们肯定了都灵会议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操作性定义”,并建议就有关的一系列术语问题进行磋商。会议期间,审查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产生影响的一些案例,以及保存和保护这种遗产的一些最佳实践。与此同时,专家们还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以确保“代表作宣布”计划与今后将要出台的《公约》之间在术语和概念上形成内在的一致性关联。 2002年是联合国文化遗产年,9月16~17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鉴照”为题的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了《伊斯坦布尔宣言》,由此确立了制定《公约》的工作目标。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公约》(2003年10月通过)的法定用语,并将之进一步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以下五个领域:(1)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以看出,在可操作性的层面上对定义进行了更为抽象的概括,同时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体的逐项分解,其涵盖范畴通过“代表作”的具体案例则更易于把握。现任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处处长斯米兹(Rieks Smeets)也指出,“与其下个定义,不如回顾一下这种遗产所覆盖的领域”。
实际上,定义问题及其辩论一直还在延续。2002年6月10~12日,在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召开的专家会议上,对由教科文组织荷兰全委会组织、荷兰专家小组草拟和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术语表》(Glossary on ICH)进行了审定。这份术语表在近日成都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特别会议”上临时分发给了与会代表。原因是有的会员国代表再次提出重新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甚或建议政府间委员会就相关概念的定义问题成立一个专家工作组,提出进一步的解决方案。但这一动议当即就遭致来自其他会员国如日本的反对,理由是概念和定义往往卷入纯哲学性的一般性辩论,势必会引发无休无止的争议。进而,有的会员国提出定义问题留给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实践去做出自己的回答,或在保护实践与学术争鸣之间作出操作性和理论性的权重和取舍,这一反拨性意见得到了多数会员国的赞同。在认识论和实践意义上看,任何一种定义都难以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性、动态性和丰富性,教科文组织提供的基本定义和术语系统诚然可供各缔约国在操作层面上参照使用,但如何理解和阐释则需要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社区或群体的具体实践中,并依据本土社会的价值认同和观念立场来加以不断的验证和丰富。我们也认为不应强调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化定义,而应让这种概念化过程继续走向开放而非封闭,通过回应社会需求以保护和维系人类文化多样性、文化生命力和文化自主权为主要目标,进而对这种“活遗产”(Living Heritage)做出长期不懈的实践和探索。
此外,由于版权制度和邻接权制度并不适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这一特定知识成果,促使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更新共识,结束论战,分工协作,以建立切实可行的立法保护模式。归总起来说,就是从综合和具体的两种向度上来推进“保护”,各自发挥自己作为政府间组织的潜能:一方面在国际社会推行全面的、系统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定权利体系(IP-related sui generis)。前者在教科文组织前后推出的《建议案》和《公约》中已经得以体现;后者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框架内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而近日印美在瑜伽问题上的纠纷上升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反映了双方对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态度,立法保护势在必行。加入《公约》后,我国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也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的立法工作正在加快步伐。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审议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TK)及其分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又作“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oF)的保护、促进和保存之间的关系,在该领域的政策制订、立法援助和能力建设方面有一系列积极的行动计划,都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在该组织的工作框架内交互使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TCEs)和“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EoF)这两个术语也值得关注。该组织提出,尽管在以往国际讨论中“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是最通常使用的用语,并出现在许多国家法律之中,但一些团体对“民间文学艺术”(英文为folklore)一词的负面涵义还是表示了保留意见。强调使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并无意建议在国家、团体或其他权利人之间就这些或其他用语的有效性或适用性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如同许多人指出的那样,选择一个或数个适合用语,明确它或它们所覆盖的主题范围,最终应由当地或国家一级的政策制定者和相关团体做出决定。这一精神与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定义框架及其所秉持的基本主张是交相一致的。
综上所述,三十多年来国际社会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定义问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探索,其间一直贯穿着冲突、辩论、沟通、反思、协商、妥协和包容等多重复调的对话,从民俗保护问题和遍布全球的文化权利诉求,到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长期磨合,从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的互动,到以一种“人类遗产”的视野融合来看待整个世界共同守护人类精神家园的趋向,都深刻地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依然在延伸,或许永远也不会划上句号。正是这一过程本身为我们理解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充满智力追问的思辨图景。其间多向性的反思与开放性的建构始终是不断深拓认知过程的一次次新的开端,从而为突破人类在知识分野或观念视野上形成的种种局限,把握全球化进程中的世界人文脉搏,理解不同文化传统的知识景观,增进各种文明之间的文化间对话构成了巨大的张力,也对普及和深化“人类共同财富”这一新型的遗产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助益作用。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6-12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若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