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一) |
| 添加日期:2007-7-11 11:54:00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论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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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0年代至70年代的史学热点与宗族研究
1949年后,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确立,探讨社会形态、社会性质成为史学研究时尚。50年代及60年代初,受中国古代史分期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讨论的影响,一些学者重新探讨先秦宗法制度,尤其关注宗法制度与社会形态的关系。在上述学术背景下,先秦以后的宗族研究也有所开展。50年代历史学界的政治化和理论僵化尚不如后来严重,先秦和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宗族形态与宋以后的“族权”形态不同,与政治和现实社会的联系不强,因此还能出现如张政烺、金景芳、唐长孺的学术性很强的实证性论著。
宋以降宗族的研究,是在60年代批判“族权”以肃清封建主义影响、制止宗族活动的刺激下开展的。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片面强调阶级斗争,严重影响了宗族研究的学术性。 “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族研究陷入停顿状态。
(一)先秦宗族研究(注:本部分及以下先秦宗族研究部分,参考了朱凤瀚、徐勇编著《先秦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和朱凤瀚《近百年来的殷墟甲骨文研究》(《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一文有关内容。)
通论性宗族研究的代表作是杨宽著《试论西周春秋间宗法制度和贵族组织》(《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作者系统论述了周代贵族宗族组织,并深入剖析了宗庙、族墓、姓氏、名字、婚制等宗族制度内容。
商代家族研究。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 (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一书,勾画了商代氏族组织形态以及经济制度。张政烺撰《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历史教学》2卷3、4、6期,1951年9、10、12月),据卜辞和金文资料, 论述了军事和生产合一的氏族形态与功能。又在《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中指出殷代时一族百家,属于农业共同体。林沄在60 年代完成的论文《从武丁时代的几种“子卜辞”试论商代的家族形态》(《古文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将卜辞中的“子”释为当时对男姓贵族的尊称,同时指出几种非王卜辞占卜主体的家族属商人父权家族,并论述了几种家族的构成、族长权力、经济情况等。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一文,探讨了殷代的亲称、日名的意义、继承法、亲族制度。
宗法制度。金景芳《论宗法制度》(《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6年第2 期)一文不同意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所说天子实为天下大宗之说,认为宗统和君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矛盾的,还认为宗法制度仅实行于大夫士阶层。这一新的看法,引起了后来学者们的争论。有关宗法制与社会性质的关系引人注目,叶国庆《论西周宗法封建制的本质》(《厦门大学学报》1956年第3 期)认为宗法制体现的是农村公社中的封建关系,而非氏族制社会的产物,并论述了先秦时代宗法宗族制的基本状况。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北京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认为, 宗法制度非中国所独有,人类社会途程中必然会有“亲族”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指出,宗族就是家长制大家庭。宗法是因为儿子继承父权家长而产生的,也就是继承宗子而产生的。宗族或家长制大家庭是氏族社会和个体家庭之间的一个阶段。童书业不同意黄子通所持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并非封建社会特征的观点,以西周春秋和魏晋南北朝时代“宗法”为例,认为中国上古、中古的“宗法”制以及等级制,都是主要和封建制经济相结合的(《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还有学者从一个国家来探讨宗法制,如常正光《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晋国的开始解体与晋国争霸的关系》(《四川大学学报》1963年第1 期),论述了晋国宗法制的解体问题。 |
责任编辑: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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