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之一) |
| 添加日期:2007-7-11 11:54:00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论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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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宗族问题,对宗族的定义至关重要。斯维至《释宗族》(《思想战线》1978年第1期)认为,商周时期的宗族即父家长家庭公社, 以父家长具有生杀予夺之权为特征。宗族由若干室构成,室是小家庭。父家长贵族家庭使用家内奴隶,庶人是家庭公社的农民,不是奴隶。程德祺发表的《父系宗族公社》(《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宗族公社若干问题试探》(同上,1983年第1期)、 《我国古代的宗族》(《苏州史学会论文选》,1983年)等系列论文,借鉴民族学的理论与成果,认为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家族公社的分析,会形成一种大于家族公社而小于氏族公社的社会宗族集团——父系宗族公社。指出殷周社会还存在此种类型的宗族集团,并具有相应的亲属制度与更为复杂的多级构造,残余的宗族组织与剥削阶级权利结合形成所谓宗法制度。朱凤瀚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绪论中,将商周家族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低层次的家族,指靠婚姻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同居或聚居的、有共同经济生活的亲属组织;二是高层次的家族,指从同一低层次家族中分化出来的若干相对独立的低层次家族、以某种方式与所从分出来的本家结合而成的亲属集团。宗族归属于高层次的家族,相当于人类学上所说的“世系群”,就宗族亲属组织的实质看,其主要特征应在于有明确的父系祖先与谱系、包含若干分支家族这两点上。郭政敳《中国古代宗族的伸缩性》(《史学集刊》1993年第3期)指出,从宗族的组织结构、类型、职能看,宗族基本特征有惊人的伸缩或可变的不稳定性。中国古代宗族属于多级结构的血缘集团,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一般分为宗族、家族、家庭三级。从财产关系看,自周代以来,宗族可分为非实体性和实体性两种类型。排斥与吸收是宗族的两种自我调节能力,辈分的递升反映了宗族的可变性。
2.宗族制度
宗法制度是宗族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两部专著研究了周代宗法制度。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围绕父权—族权这一中心,分别对宗法制度的起源和实质、宗法制家族形态、宗法分封制度、宗法与政治的结合、卿大夫世族内部的宗法制度、士庶人阶层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和中国历史文化进行了探讨。他提出的原始宗法制、士庶人宗法制的存在等,都是有创见的。钱杭《周代宗法制度史研究》(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集中讨论了周代宗法发展过程中的关节点,以及由各地区、各诸侯国宗法表现出来的相异点。上编探讨西周立国前的宗法形态、宗法制度的确立、宗君合一、宗法思想;下编探讨东周宗法继承制与宗族世系排列方式、宗法伦理结构类型、祖先崇拜观、宗族与政权、宗法与政治的关系。认为周代宗法发展史是对世界文明史的一大贡献。
探讨周代宗法制的论文较多。一些学者对50年代金景芳关于宗法制度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程有为《西周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认为, 西周宗法制同政治系统紧密结合,行于包括天子诸侯在内的整个奴隶主贵族间,与政治上的等级制互为表里,构成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等级阶梯。吴浩坤《西周和春秋时代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复旦学报》1984年第1期)、 刘家和《宗法辨疑》(《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 期)均认为经学中所讲不可靠,认为国君行宗法。一些学者进一步论证了士庶人有宗法的观点,李家骥《宗法今解》(《学术月刊》1982年第5期)、 李向平《西周春秋时期士阶层宗法制度研究》(《历史研究》1986年第5 期)和《西周春秋时期庶人宗法组织研究》(《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等文均是。 此外,李曦《周代伯仲排行称谓的宗法意义》(《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从人称、氏名探讨了周代宗法制度。
商代宗族制度研究有了新的进展。杨升南《从殷墟卜辞中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 期)通过对“示”、“宗”二字含义与用法的分析,认为商代王位继承制以嫡长子相传为常传,证明宗法制的存在。晁福林《关于殷墟卜辞中“示”和“宗”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9期)则认为, 卜辞中“示”、“宗”的材料,不仅不能证明殷代已有了宗法制,而且相反证明殷代并不存在宗法制下的大小宗区别。探讨宗庙制度的有朱凤瀚《殷墟卜辞所见商王室宗庙制度》(《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一文, 论述了商王室宗庙的设置原则与意义,附属祭所的作用及宗庙制度对王室统治的作用等问题。另外,郭旭东《商代征战时的祭祖与迁庙制度》(《殷都学刊》1988年第2期)也探讨了相关问题。 |
责任编辑: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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