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致力于民俗学的工作,是从搜集民间文艺作品开始的。在本世纪20年代初期,我受了北京大学歌谣征集处(后改为歌谣研究会)征集近世歌谣的影响,开始在故乡(海丰公平镇)一带搜集当地流传的民歌土谣。稍后,又把搜集的范围扩展到一般民间叙事作品(神话、传说、幻想故事、民间趣事等)及其他民俗资料。差不多跟这同时,我对于那些野生的文艺,也初步进行了理性的考察(当时在《歌谣》周刊连续发表的一组《歌谣杂谈》,就是这种考察所得的初穗)。我当时考察所用的观点,主要是文艺学的。因为,国内现代意义的民俗学还在发生时期,没有多少理论上的成果;国外学说的介绍也是初步的、零散的;而我自己也只在文艺理论方面(包括传统的和新输入的)多少还有一些知识。
20年代后期,我不但对民俗学范围的主义逐渐伸展了,而且对于这门学科本身及相关学科的知识也在不断地扩充。我当时所能接触到地,主要是19世纪后期英国人类学派的民俗学理论,同时也开始涉猎了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社会、人文的学说。稍后,又对法国社会学派的文化理论感觉兴趣,有所吸取。与这些情形同时,我更多地接触了民俗事象(主要凭借近人记录及古代文献),唤起了自己地一些思考。这样就形成了“把民俗当作文化现象”地初步观点。
我把上述观点应用于学术研究,是在1930年前后(当时我在杭州浙江大学文理学院教书)着手进行《山海经》一书探究地时期。当时,我把那部古典著作中所表现的古代各种民俗事象(神灵、祭祀、征兆、法术、原始医药、自然神话、古英雄及古帝王传说等)加以疏理、论述。专著的名称,就定为《山海经之文化史的考察》(也简称《山海经研究》)。这部书,后来因为种种关系,没有全部完成和刊行(只印行过已写成的部分篇章,如《山海经是一部什么书》、《中国古代民众的医药学》等),但是,从所拟定的书名看,把“民俗作为文化现象”的意思是很显然的。这可以说是我这方面观点的发源罢。在那以后的两三年(1933年左右),我给一位努力搜集民俗资料的张清水所记录的口传故事集(《太阳和月亮》)作序,指出了故事中的许多原始风俗和观念(如禁忌、物体变形、近亲结婚及个体代替集体的观念等)的文化意义(“这个集子作为提供文化史和文化科学的资料,对于新时代拓荒的学者们……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序文在刊物发表时,就用了《中国神话之文化史的价值》的标题。这里的意思,跟上述《山海经》研究中所表现的,不是同样明白吗?
30年代中期,我在东京学习,先后诵读了那些关于原始时期和古代的社会文化史、民族学(包括民族志)、文化人类学等的著作(中间包括我的老师西村真次教授的《万叶集之文化史的研究》)。它们对我的学术思想有所启迪和丰富。我那原有的关于“民俗与文化关系”的观点,因之更加强固了。
抗日战争前一年,我回到杭州。除教学外,我继续着对民俗学的探索和倡导工作。在这时期里,我的专业思想比原来的又有所开拓。我替所任教学校的《民众教育》月刊,编辑了《民间风俗文化》、《民间艺术》等专号。在这些专号里,更广泛地刊载了民间风俗资料(如民间社会组织、民间医药学等)。并创用“民间文化”这一新术语,编辑了这房方面地资料小丛书(原定十种,才刊行《老东岳庙会调查报告》、《浙江的民间戏剧》两种,就因战争关系中止了)。这种活动,无疑是从《山海经》研究以来那种关于民俗的观点,在学术工作上的进一步的体现。 |